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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月9日正式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財政部於1月9日正式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公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發生符合規定之資本支出達100萬元,可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許多營利事業已開始著手清查108年度資本支出項目,評估是否可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財政部於1月9日正式發布之法案,已刪除原預告草案關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相關證明文件並明文規定108年1月1日支出至本條例公布日(108年7月26日)前之投資亦可適用。茲將正式發布之辦法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實質投資期間:

應於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完成規定之實質投資,以歷年度公司而言,107年度之盈餘之實質投資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投資日及付款日認定

1. 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該辦法非以統一發票所屬年度作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是就各類型實質投資分別訂定之。如: 建築物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是以「交貨日」認定;技術則是以「取得日」認定。該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申報減除。

2. 另第4條規定申報減除應備文件包括付款證明文件而言,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可能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以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而言,只要實際付款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屆期前(以歷年度公司而言為109年5月31日),該期間實際支付支出(即108年度至109年5月31日) 均可減除。


舉例說明:

(一)甲公司為曆年制,在107 年 9 月預付訂金 50 萬元、109 年 3 月交貨並支付餘款 200 萬元,共支付 250 萬元,其以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 300 萬元投資 A 機器設備,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

甲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申報投資日為109年3月,支付日為109年3月,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200萬元。

(二)乙公司以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 400 萬元投資購置 B 機器設備,B 機器設備於 109 年 3 月交貨並支付 300 萬元,餘款於 109 年 8 月支付 100 萬元,其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

1. 乙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申報投資日為109年3月,支付日分別為109年3月及109年8月,因為109年5月申報時100萬元尚未支付,故僅申報減除300萬元,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00萬元

2. 109年8月支付100萬時,得申請更正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填報「實際支出金額」400 萬元(支付日分別為109年3月及109年5月),應檢具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申請退稅5萬元 (100萬元*5%)

(三)丙公司以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 C 運輸工具 150 萬元,C 運輸工具於 109 年 2 月支付訂金 20 萬元,於 109 年 10 月交貨並支付餘款 130 萬元,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

1. 丙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因實際支出未達100萬元,無法申報減除

2. 109年10月支付130萬時,累積已支付150萬,得申請更正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填報「實際支出金額」150萬元(支付日分別為109年2月及109年10月),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請退稅7.5萬元(150萬元*5%)。

(四)丁公司為曆年制,在107年12月下訂單向國外供應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採購生產設備2億元,並支付訂金6,000萬元,該生產設備於108年10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餘款1億4千萬元分4年支付,於108~111年的每年11月分別支付3500萬元,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

1. 丁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 申報投資日為108年10月1日,但107年12月支付之6,000萬元不能申請減除,108年11月支付之3,500萬元可申請減除,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500萬元

2. 109年11月支付3,500萬時,因為依規定須於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請更正,因為支出日期已逾完成投資日一年支付之3500萬元不能申請退稅175萬元 (3500萬元*5%)。。

3. 110年11月支付3,500萬時,因為依規定須於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請更正,因為支出日期已逾完成投資日一年支付之3500萬元不能申請退稅175萬元 (3500萬元*5%)。

4. 111年11月支付3,500萬時,非屬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三年內發生之支出,支付之3500萬元不能申請退稅175萬元 (3500萬元*5%)。


(五)戊公司為曆年制,在108年12月下訂單向國外供應商採購生產設備2億元,分別於109年3月及110年3月支付訂金8,000萬元,餘款4,000萬元於設備111年2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則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

1. 戊公司於110年5月申報時,因尚未交貨,109年3月支付之8,000萬元不能申請減除。

2. 戊公司於110年3月支付8,000萬時,因尚未交貨,110年3月支付之8,000萬元不能申請更正申報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申請退稅。

3. 111年2月1日支付4,000萬時,得申請更正申報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填報「實際支出金額」2億元(支付日分別為109年3月、110年3月及111年2月1日),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請退稅1,000萬元 (20,000萬元*5%)。


佳明觀點

1. 既然辦法已明訂資本支出權責發生日為「投資日」,若有部分款項未於「投資日」之年度支付,將發生不停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情事(如上例丁公司)。另上例丁公司因採分期付款支付,導致最後一期之付款落於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三年外發生之支出,而無法適用該辦法。故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將會影響到營利事業可減除之金額。

另上例戊公司108年度以後之案件,因當年度營運獲利狀況而規劃於次年之三年內進行重大資本投資,其於當年度先行訂購而於未來三年內交貨之設備所預付之訂金,現行法令無法先行減除, 導致營利事業須先繳稅, 再申請退稅。將增加徵納雙方的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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