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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