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該局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10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超過800萬元。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
類型 |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
資金之使用得免個別分析門檻之計算利率修正 | 依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受控交易屬資金之使用得免就該交易個別分析之金額門檻,原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修正後改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 |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