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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財政部修正「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財政部111年8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628550號令,修正「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發布日起生效。


財政部本次修正「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主係因應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訂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4 項有關應解除出境限制規定,110年12月17日修訂稅捐稽徵法修訂新增第 3 款「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故本次修正增加第 6 點訂定適用條件,明示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確定案件,若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其情事符合以下 6 點規定時,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並依個人、營利事業按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列出適用限制出境之分級額度如附表.


被限制出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1. 核定稅捐處分全部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且無須另為處分確定。

2. 一部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且無須另為處分確定,其餘維持之欠稅金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3. 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且須另為處分確定,維持之欠稅金額及須另為處分之金額合計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4. 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且須另為處分確定,維持之欠稅金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惟加計須另為處分之金額已達前述標準,且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5. 稅捐稽徵機關已就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被限制出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不適用之

1. 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復查決定全部確定。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但於110年12月 18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應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如A公司欠稅3,000萬元,目前進行訴願行政救濟中, 因未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負責人甲被限制出境,行政救濟時,核定稅捐處分300萬元經行政訴訟撤銷且無需另為處分確定A公司無逃匿或移轉財產、逃匿稅捐執行之跡象且無營業狀況異常(即附表第二級限制出境情事)等主體異常跡象,因欠稅金額變更為2,700萬,負責人甲應解除限制出境。提醒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確定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目前遭出境限制處分者,可主動檢視是否符合第 6 點規定,若符合則可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處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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