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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 民國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

  • jackytsai
  • 4月1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我國產業,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作業期間(期限)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所得稅報繳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應檢送之單據及證明

1. 114年7月10日前寄(送)戶籍地國稅局或交任一國稅局;或

2. 114年7月10日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網站上傳送交

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檢送網路申報應檢送之之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1. 114年7月31日前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

2. 114年7月30日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送交

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

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

1. 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2. 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財政部另針對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採取多項措施,包含:

1.     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

退稅時間

作業期間(期限) 

第一批 (114/7/31)

1.  114年6月30日前網路(含手機)申報,

2. 114年6月30日前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

3. 114年5月12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第二批 (114/10/31)

1. 114年5月12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 114年5月12日後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地國稅局

3. 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

第三批 (115/01/20)

1. 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 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2.  繳稅有困難者, 不限繳稅金額,得於繳稅期限內, 向稅捐稽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長最多一年;或申請分期最長3年 (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致114年6月30日前不能繳清稅捐者,得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之「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於繳納期限內( 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會有加計利息、滯納金或怠報金等額外的負擔;會計師簽證或採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依法享有的前十年虧損扣除優惠也不會受到影響。但營利事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將按普通申報處理, 不得適用會計師簽證或藍色申報之權益。應特別注意。 除所得稅(綜所稅/營所稅/ 房地和依稅)外, 還有七種稅目可適用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3. 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第10條之2申請投資抵減,原規定期限均至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配合財政部已公告延長結算申報期限,同樣延期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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