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110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令修正《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IFRS 9),修正有關金融工具會計項目定義與內容,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項目與公開發行公司更加具有一致性。為了有利企業提早因應,施行日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包括「短期性之投資」、「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分類,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重點1:參考IFRS 9修正金融資產之分類
註: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僅有原則性之規定,更詳細的內容須待EAS 15之配套修訂
(二)修正重點2:修改避險相關會計項目名稱及定義
註2: 包括指定為避險工具之衍生或非衍生金融資產/負債,例如指定外幣銀行存 款作為外幣支出之避險工具
註3: 配合IFRS 9避險會計規定,除現金流量避險之有效避險工具損益外,尚有其他避險工具損益可能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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