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 員工獎酬工具介紹及相關稅務處理。母公司發放員工酬勞與從屬公司員工之會計處理及稅務規定
- 佳明小編
-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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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023年12月6日
一般而言,公司實行的員工獎酬激勵機制,常見工具有:(1)買回庫藏股給員工;(2)員工認股權憑證;(3)員工酬勞;(4)發行新股員工認購;(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下僅就我國大部分公司適用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從公司法的角度彙總如下。如果是公司已公開發行,則另需注意其他法規(如證券交易法)。
(一) 主要法令規範
(二) 員工獎酬工具之會計處理及稅賦負擔彙總
註: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取得股權獎酬可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申請緩課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證券帳戶時課稅。另外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達二年以上,可於實際轉讓時以「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轉讓價格」兩者孰低計算所得課稅。
(三) 集團企業間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會計處理
現行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訂(107年11月1日施行),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員工獎酬工具擴及章程明訂之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將原本只可以發給本公司或單向發給子公司的員工獎酬,雙向放寬,不論是母公司發給從屬公司員工或從屬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都可以使用。
員工獎酬類型可分為以企業權益工具之價值為基礎(例如認股權)或非以企業權益工具之價值為基礎(例如按月薪計算之年終獎金)兩大類。企業會計準則於107年10月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EAS 23) 供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EAS 23與IFRS2-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並無重大差異。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又分為以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即已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就上述公司法規範之五大類員工酬勞工具,因企業提供企業之權益工具給員工以換取員工所提供之勞務,應適用該準則所稱之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交易。
對於母公司發給從屬公司之員工獎酬,依照EAS 23第41條至第49條規定,子公司取得子公司員工提供之勞務應列為薪資費用,因由母公司付交割義務,子公司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
以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酬勞分別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例釋如下
情況一酬勞以股票發放
情況二酬勞以現金發放
由於現行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 公司應依章程訂定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故似非屬EAS 23 規範之以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惟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機密字第447號函,企業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金額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價格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 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
(2)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 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 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
對於母公司發給從屬公司之上述現金員工獎酬,應可比照依照EAS 23第41條至第49條規定,子公司取得子公司員工提供之勞務應列為薪資費用,因母公司付交割義務,子公司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
須注意公司以現金獎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或發放股票與控制公司員工,並不在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函範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不得列報為費用須注意公司以現金獎酬與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或發放股票與控制公司員工,並不在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函範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不得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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