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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新制報您知!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扣繳義務人範圍 : 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修正條文第 89 條)

  2. 非居住者扣繳申報: 為疏緩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荷,比照現行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居住者)之規定,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修正條文第92條) 

     

  3. 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為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之裁量權,可視違章情節輕重,於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處罰。 

     

  4. 應扣繳所得範圍:增訂行政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修正條文第88條) 

 

佳明提示: 

現行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的主管擔任扣繳義務人,修法後改由該公司、機關或團體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對於給付非居住者所得的扣繳義務,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繳納期限可延長5日,以大幅減輕作業壓力。此外,違規未申報者的罰款將依違章情節輕重而定,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另考量自施行日起,給付人如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即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等作業,為預留徵扣雙方調整相關作業程序及資訊系統等之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後續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6條)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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